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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布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原文)

来源: 时间:2018-12-31 16:06 点击:910

近日获悉,天津市发改委昨日(12月28日)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意见的通告》。意见稿指出,将针对申报电价、前期工作深度、企业能力、设备先进性、技术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文件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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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促进我市陆上风电有序规范建设,加快风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要求,我委起草了《天津市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3日。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并请附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附件:1. 天津市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

2. 承诺函

3. _____项目竞争性配置自评表

联系人:刘建鹏 电话:23306915 传真:23316615

邮箱:tianjin_nengyuan@163.com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1天津市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docx

·附件2承诺函.docx

·附件3.docx

附件

附件1 天津市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

为促进我市陆上风电有序规范建设,加快风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竞争性配置采取优选方式进行,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列入我市陆上集中式风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

二、参评资格

(一)配置条件

1. 参与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应完成一年及以上测风,经评价具备开发价值。

2. 参与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应具备接网和消纳条件,所选场址不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

3. 参与竞争性配置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具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要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其他要求

企业在津已核准的风电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实质性开工,核准文件过期且未及时办理延期的,不得参与此次竞争。

三、评分标准

针对申报电价、前期工作深度、企业能力、设备先进性、技术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指标及相应分值如下:

(一)申报电价(40分)

在国家规定的我市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基础上,上网电价降低1分/千瓦时及以内的,每降低0.05分/千瓦时,得1分;上网电价降低1分/千瓦时以上至3分/千瓦时(含)的,超出1分/千瓦时的部分,每降低0.2分/千瓦时,得1分;上网电价降低3分/千瓦时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分/千瓦时,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40分。

(二)前期工作深度(30分)

1. 电网接入和消纳(7分)。开展了接入系统和消纳能力分析,经论证,具备接入和消纳条件,得3分;取得项目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得4分。

2. 部门支持意见(14分)。取得环保、林业、水利等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各得2分;取得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复文件,各得4分。

3. 开发与咨询(9分)。与当地政府签署风电投资开发协议,得1分;编制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经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得2分;完成测风评价、可行性研究、场址勘察,各得2分。

(三)企业能力(20分)

1. 投资能力(4分)。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30%及以上,得2分;企业上一年度净资产规模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及以上,得2分。

2. 企业业绩(8分)。企业在国内(含我市)投资建成或核准在建的风电项目规模达到20万千瓦得2分,达到30万千瓦得3分,达到50万千瓦得4分;企业在我市投资建成或核准在建的风电项目规模达到5万千瓦得2分,达到10万千瓦得3分,达到20万千瓦得4分。

3. 技术能力(4分)。企业核心、关键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4分。

4. 企业诚信(4分)。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良好,无失信、违约记录,得4分。凡有纳入“黑名单”记录且尚未消除的,一律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四)设备先进性(5分)

风电机组已通过型式认证,得2分;风能利用系数、保证动态功率曲线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得3分。

(五)技术方案(5分)

充分高效利用风能资源的智能化风电场设计,得2分;具备较好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得2分;明确退役及拆除方案,得1分。

四、工作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能源发展规划和各区项目情况,综合提出集中式风电年度建设规模,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企业提交参与项目竞争性配置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二)企业根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向项目所属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5份,按照项目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封面加盖企业公章,确定一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 申报企业(包括主要股东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行业地位、净资产规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诚信证明、已建成投产(或开工建设)的风电项目情况等。

2. 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附拟建场址范围拐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建设规模、土地性质、风资源评价、项目投资额和投资构成,主要设备选型、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

3. 电价承诺文件。由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上网电价承诺函原件。报价单位为元/千瓦时,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不符合要求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4. 项目竞争性配置自评表。

5. 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近两年财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2)企业业绩证明。已建成风电项目核准文件和并网文件;企业已取得核准文件但未建成的风电项目,须提供在核准有效期内开工的证明。

(3)设备先进性证明。专业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

(4)对应竞争性配置评分标准每一项指标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5)其他体现项目亮点或竞争力的资料。项目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本项有优势的企业。

(三)区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并将项目筛选排序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优选,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方式打分,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

(五)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并印发实施。

五、监督检查

(一)企业存在纳入失信“黑名单”记录且尚未消除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二)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竞配资格。

(三)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倒卖风电项目,一经发现,随即作废相关文件。项目建设期内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建设规模、建设选址等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四)列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将取项目参与竞争性配置承诺的上网电价和国家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中的较低者,作为项目上网电价。